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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人民政府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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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

通告

怀政告[2019]18号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冀气领办〔2018〕156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划定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以及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县城建成区环城路以内的区域和河北怀安经济开发区应急园区规划区域。

三、低排放区管控措施

(一)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使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排放要求。

(三)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怀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