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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落地前夜:非法集资的罪与罚

admin 86

“我是被非法集资了吗?”

67岁的李云(化名),五六年前通过代持成了一家新三板公司的“股东”。尽管对方再三承诺不会亏待自己,但多年过去,这件事难免成了心里的阴影。

“没别的,我相信他”。李云投了3万元,他眼中这位曾经相识的董事长是位“眼光远、有想法的人”。

时至今日,这家公司未曾提起“偿付”让他感觉上了贼船。而据他私下打听,当年多位投资人跟自己一样“蹚入浑水”,出资最多的高达300万元。他对自己是否参与了非法集资,并不确定。

从源头化解非法集资多发难题,似乎正在酝酿一场“围剿”。

套路

公司增发董事长拉人,“说好的入股”打水漂

李云家住东北,回忆起当初入股,过程远比外界想象的简单。

他讲述,此前只是认识这家公司的董事长,一次电话聊天,两人相谈很是投机便成了朋友。这位董事长告诉李云,公司正要增发,入股不会“亏待”他。就这样,在没有什么凭证的情况下,他当了这家新三板公司的“股东”。

“我也是想着能以比较低的价钱拿到他们的股票,将来好卖。”李云投了3万元。据他所知,当时多位投资人在这轮增发中出资,大多数跟自己一样投入几万元。

“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投资,李云认为是合法的,但直到现在,他对于新三板与主板在交易上有何区别并不太清楚,更不知晓自己成为“股东”的这家新三板公司已经于2019年6月26日起终止挂牌。

这一幕对于小霸王的投资者来说,或许能捕捉到自己的影子。

小霸王游戏机曾在上世纪80、90年代风靡国内,成为一代人的“回忆杀”。不过再次进入公众视线,却是因为小霸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小霸王文化”)被中山公安立案调查,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沼。

今年2月,中山市公安局发布公告称,小霸王文化涉嫌非法集资,目前正对此案展开全力侦查。

这次大会小霸王文化一次性拿出3000万原始股权,回馈跟随企业多年的老代理商和本次新加入的核心合伙人经销商,形式分两种,一是股权认购,“现场认购10万元,保守估计,3年上市后的市值可达60万-80万,6-8倍的增值”;第二种是现场订货股权赠送,“根据现场签约的金额,集团按订货额的10%送返原始股权”。

“2018年9月我听到一些风声,这个项目要黄掉了,我就联系小霸王,对方说当年4月公司已经发了一份退股公告,但是从来没有人通知我。”回忆起爆雷的经过,李子遥说,投资人可以选择退股或者转到另外一家公司。

他选择了退股,但是排在了250多位。“其间我不停地去问但均没有结果,尽管已经开始诉讼,但小霸王文化也被申请破产,可能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即使我胜诉,追讨欠款的工作也比较难开展。”

频发

企业集资、套路贷等多领域存非法集资风险

事实上,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小众现象,而是具有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

据华东地区某县级市的打非办工作人员介绍,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企业集资、套路贷、预付卡等多领域均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最近“我们就发现了有小区以预存物业费的方式变相非吸。”

公安部的一组数据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其复杂性。2020年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犯罪案件6800余起,涉案金额达1100余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约1.6万名,从境外1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80余名。

2014年10月,品能光电资金紧张、陷入周转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原告的借款。品能光电在庭审现场均表示,正在筹措资金,待资金到位积极还款。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在哪?

在5月即将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界定了非法集资的含义,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一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几种常见形式,包括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等。

围剿

新规出炉,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要上报可疑资金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诞生,是一个历时多年、几经修订的过程,被视作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的一次完善与补充。从2016年初开始酝酿起草,到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再到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其中一大变化就是“防范”两字,成为这部国家级行政法规的“前缀”。

在郭华看来,对于非法集资,这一条例防范与处置并重,其中与两者相关的条款数量等同,均为十一条,坚持了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原则。在治理非法集资时,防范在前、从源头治理,这也体现了源头行政治理是“本”,刑事打击是“手段”的刑法谦抑原则。

按照新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共同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在这套机制之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被要求将涉嫌非法集资相关账户中资金的异常流动情况,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条例》强调这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否则将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罚单。

关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新规没有明确界定,但是据广东省金融监管局发布的《关于近期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的提示》,即为地方金融监管局或金融工作局。

争议

剑指“明星效应”,代言费列入清退集资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将代言费、广告费列入清退资金将会大幅度地提升清退率,成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一大亮点。

对于在非法集资广告领域主要存在的监管难点,张继红表示,目前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承担虚假广告责任的基础是“明知”或者“应知”,上述主观要件的要求使得非法集资中的相关取证极为困难,也直接导致实践中相关主体追责难的问题。

张继红所介绍的《广告法》,是由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1日起施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则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国家级行政法规,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广告法》属于这一条例的上位法。

对此,郭华提出,不能以“明知”法律禁止性规定为要件的,可以采用以“应知”为基础进行推定。但“目前实践中对此把握得不好。”他坦言。

此外,可增加违法虚假金融类广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设立违法虚假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黑名单’制度,将违反广告监管要求的主体纳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对其新发布广告进行备案审查,或者对其接下来一段期限内发布的广告启动强制预审程序等。”她解释道。

落地

地方之惑:基层工作人员“能否接得住”

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新规施行前夜,地方特别是三四城市或县级市的基层打非办工作人员眼中,实践中前路仍充满挑战。

“我们遇到的现实困难是非法集资往往夹带套路贷,大批借款合同不知该如何定处。另外,在清退过程中,如果资产发生贬值,问题就比较难处理。”华东地区一位县级市打非办一线工作人员难掩困惑。

在另一位同行看来,打非办之前多数情况下就是“协调+移交”的工作,《条例》正式施行后就将是“协调+处罚+移交”。“行政认定、处罚了,但如果资金没有实现有效清退,是否又会进入刑事程序?另外,关于行政处罚,如果出现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又将怎么解决?”他提出了自己的担心。

针对这些顾虑,郭华认为基层金融监管部门的一线打非工作人员,应该通过学习条例以及解读,用足用好被赋予的职权。“《条例》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强调将告给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同时,也一并报告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对于不报或者拖延的,《条例》规定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接受处罚。这是以前不存在的。”郭华仍以可疑资金监测机制举例道。

此外,由于牵头部门代表县级以上的政府,政府不仅对本行政区域的非法集资负总责,而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的。因此,对于基层遇到的实际困难,在郭华看来,一方面可以通过上级政府以及联席会议来反映,另一方面可通过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通报。同时,随着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开展及其上位法——国家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出台,地方缺乏有效执法权的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