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倒建筑垃圾,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造成安全隐患。
近日,临汾市城市管理局渣土稽查队查处了一起建筑垃圾违规清运偷倒的案件:
二月十九日下午5点26分,接举报,燕尔巷梅家焖面门店有车辆私自装载运输建筑垃圾,市城市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渣土稽查队落实情况,严肃查处。
稽查队高交平队长带东城中队迅速出动,赶赴现场深入调查。经现场核实,晋LG936W属社会车辆,在未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情况下,擅自拉运和处置建筑垃圾,该行为已形成违规事实。东城中队现场取证,亮证执法,将该违规车辆证据保全至伊村停车场。接下来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继续重点围绕源头管控和运输车辆规范处置加强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规范渣土运输处置秩序,对违规运输倾倒行为进行坚决查处。
当前,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都有具体规定,必须依法、合规开展。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装修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关于加强市区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要求,如需进行建筑(装潢)垃圾清运倾倒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于施工前向所属片区环卫部门报备,由相关工作人员上门测算核准建筑渣土处置费用,并按要求向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科申请准运证,确保使用有资质的渣土运输车辆按批复规定路线清运及倾倒。

法律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希望大家能够依法依规处理好建筑垃圾,切不可私拉乱运、随意丢弃。欢迎广大市民对私拉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357-12319
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