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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拒执罪”让你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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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乃为人之本,失信的人会灭失自已的尊严和名誉,但是,法院的执行过程中仍然有些无视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试图逃避执行,不过“自作聪明”的他们可跑不了,因为刑法早已规定了“拒执罪”,刑法修正案九也将“拒执罪”进行了完善,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可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为罪名较长,执行法官通常把它简称为“拒执罪”,您可别小看了这个罪名,它在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不信?让我们看看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的拒执罪典型案例吧!

【案情回顾】

2011年9月20日,被执行人覃某某与昆明某某机电有限公司签订《机电设备销售合同书》、《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分24期支付64万租赁款方式购买XE150D型徐工挖掘机一台。被执行人覃某某首付6.4万后,昆明某某机电公司以被告人覃某某未按期支付余款及逾期利息为由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西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覃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前支付机电公司欠款8万元,余款59.4968元及该款按年利率7.68%计算的利息分15期付清。同时,约定被告人若覃某某未按期支付上述债务,昆明某某机电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覃某某并未履行法律义务,无奈之下,昆明某某机电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勐海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覃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其持有的XE150D型徐工挖掘机一台;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覃某某又将所购买的XE150D型徐工挖掘机以28.8万元出售给第三人岩某,但被执行人覃某某收到岩某支付的款额后未向申请人还款,而是将款项用于其它用途。

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覃某某作为《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看完上面这个案例,大家可能对拒执罪已经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本案中被执行人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行为、性质恶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除此之外,还有哪些行为会触犯拒执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分为以下8种情况:

01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种拒执行为就如同悬在被执行人头上的八条高压线,触碰不得。小编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